中国大陆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国大陆”一词的政治与法律定义。关于现今实际管辖该地域的政權,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与香港、澳门相对的称呼,请见「中国内地」。关于又称为“大陆”的地理学术语,请见「洲」。关于相对于离岛而言的地理名词,请见「内地 § 岛屿与大陆」。关于其他用法,请见「大陆 (消歧义)」。
根據實控邊界確立的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相對位置
中国大陆标音官话(現代標準漢語)- 汉语拼音Zhōnggúo Dàlù- 通用拼音Jhonggúo Dàlù- 威妥瑪拼音Chung¹-Kuo² Ta⁴-lu⁴- 國語羅馬字Jonggwo Dahluh- 注音第二式Jūng-gúo Dà-lù- 注音符號ㄓㄨㄥ ㄍㄨㄛˊ ㄉㄚˋ ㄌㄨˋ其他官话- 南京官话拼音zhong1 guä5 da4 lu5闽语- 閩東語平話字Dṳ̆ng-guók Dâi-lṳ̆k- 閩南語白話字Tiong-kok Tāi-lio̍k- 潮州話拼音[Dong1 gog4 Dai6 lêg8ⓘ] 错误:{{Lang}}:指定的書寫系統標籤是拉丁字母,但文本第 99 個字元「嵌」不是拉丁字母。(帮助)吴语- 拉丁化tson平 koh入 du去 loh入粤语- 粵拼zung1 gwok3 daai6 luk6
中国大陆是一个有關中國的政治及法律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特别行政区法律中,「中国大陆」(或稱為大陸、祖國大陆[1])是指除香港、澳門、台灣以外[2][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理領土[4][5],其類似用語為「中國內地」。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範兩岸關係的中華民國法律中,「大陆地区」(或稱為中国大陆[6]、大陆)是指除台湾地区以外的中華民國法理領土[註 1];該詞涵蓋範圍可能也包括香港及澳門,視具體情況而定[7][8],三地在部分場合亦會以「陸港澳」或「中港澳」並稱[9][10]。
「中国大陆」作为法律术语,常用于与台湾同时出现的语境;此外,“中国大陆”一词也在政经关系、地理科学、学术讨论等场合有所运用[註 2],尤其在政經關係上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
該条目屬於中國的稱謂
本國
諸夏
華夏
四海
九州
中華
天下
天朝
漢地
外國
震旦
契丹
賽里斯
桃花石
中國本部
近代用法
內地十八省
中國本部
中国本土
現代用法
中國內地
中國大陸
兩岸三地
大中華
擴張用法
華人地區
華語圈
漢語圈
查论编
法律上的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2013年)
1958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11]。”
1987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须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在香港地区,由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办理,或由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在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旅行证件[12]。”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载明,“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4]。该法将“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对应,将“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称[4],而在英文版中两词统一翻译为“Chinese mainland”[13][註 3][17]。
中共中央台办《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中称:“不涉及台湾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也不使用‘中国大陆’的提法,只有相对于台湾方面时方可使用。”《新华社新闻信息报道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则规定,“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18]。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对台湾居民颁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对港澳居民则颁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大陆、台湾、香港或澳门的提述(不论是单独提述或同时提述),须解释为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组成部分的大陆、台湾、香港或澳门(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提述。“”《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A(3)条(1997年)
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香港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2]。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规定,“‘中国’(China)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19]。《釋義及通則條例》同时规定,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提述[19]。
澳门特别行政区
1999年澳门回归前,澳葡政府在官方文件和新闻公报中,主要使用“中国大陆”(葡萄牙語:China Continental)一词指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如1994年澳门第8/94/M號法律指出,“本地區的地理位置與中國大陸相臨,且隨著邊境兩邊填海工程的進行而不斷靠近;而其地形之不連續性造成與其所佔面積不相稱的邊境伸延[20]。”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中,要求澳门特区将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3]。澳门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附件四规定,“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家’等相類似的名稱或詞句,應解釋為包括台灣、香港和澳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份[21]。”
中华民国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1954年,行政院在致司法院的公函中表示,“有關第二屆監察委員選舉之監督事宜,現以大陸各省市及蒙古西藏尚為中共匪幫竊據,臺灣等省亦未成立正式議會。因而事實上不可能依法辦理此項選舉[22]。”同年,最高行政法院在《43年判字第11号》判例中指出,“溯自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大陸淪陷迄今,窒礙之狀態,仍繼續存在。該第一五三三○號註冊商標之呈請人,有無呈請續展之意思,固未可知,但有不能呈請之窒礙,則屬事實[23]。”
1982年,最高法院在《71年台上字第8219号》判例中指出,“兹我国大陆领土虽因一时为共匪所窃据,而使国家统治权在实际行使上发生部分之困难,司法权之运作亦因此有其事实上之窒碍,但其仍属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属国家之构成员,自不能以其暂时之沦陷而变更其法律上之地位[24]。”
1989年11月21日,行政院大陆工作會報公布的《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第一条指,“遵重政府『三不政策』採取與中共電信機構不直接接觸方式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事項[25]。”
1991年4月22日,國民大會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其中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26]。”其后,1992年7月31日公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则对“台湾地区”(等同前法稱之「自由地區」)和“大陆地区”的范围作出定义,条例规定“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27]”。
1997年,《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2条将“大陸地區”解释为“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28]。2012年,最高法院则在《101年度台上字第900号》刑事判决中,将澳门特别行政区称为“大陆澳门地区”[7]。而在不包括香港及澳門的情況下標注「中國大陸(不含港澳)」[29]。
2002年1月30日,行政院正式公告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範圍定義為「中共控制之地區」[30],將外蒙古及唐努乌梁海排除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31]。
1988年8月,行政院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協調各主管機關處理與中國大陸有關、即「兩岸關係」之事務[32]。1990年4月,行政院擬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32]。1991年1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月28日公布施行、成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负责统筹处理包括港澳事务在内的大陆地区及海峡两岸关系政府性事务[32]。2018年7月2日,根据同年颁布的《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更名为「大陸委員會」,正式成為法定的部會機關[33]。
非正式用法
對於部分地區(如海南),雖然行政、司法上與中國大陸其他地區基本一致,但由於地理因素,也會稱中國大陸的其他地區為“大陸”。[34]
注释
^ 制定时的范围曾包括外蒙古,2002年起排除在外(见中华民国-蒙古国关系)。
^ 关于“中国大陆”的地理定义参见内地 § 岛屿与大陆条目。简而言之,在地理学上,中國大陸指去除海島以外的中国陆地部分。地理学上的中国大陆最南端位於廣東省湛江市徐聞縣。該縣最南端角尾乡灯楼角设一座燈塔,上印「中國大陸最南端」字樣。
^ 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时提述时,如《关于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关于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将“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对称[2][3][2][3]。《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对称[14][15],个别情况下与港澳台并称[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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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中國
中國的稱號
中國本土(漢地)
中國統一
两岸四地
臺港澳地區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疆域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臺灣地區
台海現狀
台灣問題
本土
内地#岛屿与大陆:沿海岛屿居民所称的“大陆”。
大陸地區人民
大陸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中国内地
港澳地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題 中华民国主題 台湾主題 政治主題 地理主題
查论编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疆域
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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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時期
臺灣時期
現任行政首長
二級行政區列表
臺灣省
福建省
廣東省
8一級行政區(6直轄市、2省)、16二級行政區(3市、13縣)現行自由地區行政區劃直轄市
臺北市[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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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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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註 2]臺灣省縣
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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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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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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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福建省縣
金門縣
連江縣
原公告行政區劃(2005年)[註 3]直轄市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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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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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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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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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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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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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華中
江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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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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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四川省
華南
福建省
臺灣省
廣東省
廣西省
雲南省
貴州省
華北
河北省
山東省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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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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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
嫩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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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
西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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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方
大陸時期行政區劃1949年直轄市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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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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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院轄)市
南京市
北平市
青島市
省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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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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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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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威海衛行政區
地方
西藏地方
蒙古地方
1927年省
直隶省
奉天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山東省
河南省
山西省
江蘇省
安徽省
江西省
福建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陝西省
甘肅省
新疆省
四川省
廣東省
廣西省
雲南省
貴州省
特別區
川邊特別區
綏遠特別區
察哈尔特别区
热河特别区
東省特別區
地方
京兆地方
西藏地方
蒙古地方
商埠
淞滬商埠
胶澳商埠
1914年省
直隶省
奉天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山東省
河南省
山西省
江蘇省
安徽省
江西省
福建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陝西省
甘肅省
新疆省
四川省
廣東省
廣西省
雲南省
貴州省
特別區
川邊特別區
綏遠特別區
察哈尔特别区
热河特别区
地方
京兆地方
西藏地方
蒙古地方
區域
阿爾泰區域
塔爾巴哈臺區域
^ 自1949年(民國38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遷台起成為中央政府所在地
^ 自1999年起虛級化,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自2005年起停止適用
區劃索引:單位:省級(史)>縣級:
基
北
新北
桃
竹市
竹縣
苗
中
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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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
嘉縣
南
高
屏
宜
花
東
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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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劃索引:單位:省級(史)>縣級:蘇|浙|皖|贛|鄂|湘|川|康|閩|臺|粵|桂|滇|黔|冀|魯|豫|晉|陝|隴|寧|青|綏|察|熱|遼|安|洮|吉|松|合|黑|嫩|興|新|瓊|藏|蒙|京|滬|平|膠|津|渝|連|哈|漢|穗|鎬|瀋
查论编中國地理大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分区 华北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內蒙古
东北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华东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1 · 江西 · 山东 · 台湾1
中南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1 · 广西 · 海南1 · 香港 · 澳門
西南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2
西北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註:分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但未实际管辖的行政区域。
1 基于台海现状,台湾地区(含臺灣島、澎湖群島、金门、马祖、东沙群島、太平岛、中灘、中洲礁等地)实际仍由中華民國政府管辖,详见臺灣問題;关于涉及台湾离岛的相关争议,详见福建省 (中華民國)、高雄旗津區中興里。涉及南沙群岛主权争议的内容,详见南海争端。涉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之争议,见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
2 藏南地區現由印度實際管轄,中印两国另有其他领土争议,詳見中印边界问题。
中華民國的分區 華中江蘇 · 浙江 · 安徽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南京市 · 上海市 · 重慶市 · 漢口市
華南福建 · 臺灣1 · 廣東3 · 廣西 · 雲南 · 貴州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廣州市
華北河北 · 山東 · 河南 · 山西 · 陝西 · 甘肅 · 北平市 · 青島市 · 天津市 · 西安市
塞北寧夏 · 綏遠 · 察哈爾 · 熱河 · 蒙古地方2
東北遼寧 · 安東 · 遼北 · 吉林 · 松江 · 合江 · 黑龍江 · 嫩江 · 興安 · 大連市 · 哈爾濱市 · 瀋陽市
西部西康 · 青海 · 新疆 · 西藏地方
註:此為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中国大陆時所使用的分區,現已不再適用;關於當今實際統治之臺灣地區,詳見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台灣行政區劃。
1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之时台湾仍为日本屬土,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中華民國接收並統治至今,詳見臺灣光復、臺灣問題。
2 即原外蒙古地區;1946年起蒙古已成為受國際普遍承認之獨立主權國家,2012年5月中華民國政府發布之新聞稿重申蒙古并非憲法「固有之疆域」;1921年蒙古恢復獨立的同時,唐努乌梁海地區大部獨立為唐努-圖瓦,1944年被蘇聯吞并,蘇聯解體後圖瓦成為俄羅斯聯邦主體。
3 廣東省的香港和澳門彼時分别為英國與葡萄牙殖民地,詳見英屬香港及葡屬澳門。
其他的分區方式中原河南 · 山東 · 河北 · 山西 · 北京 · 天津 · 陝西
華西四川 · 重慶 · 陝西 · 雲南 · 貴州
江南江蘇 · 安徽 · 浙江 · 上海 · 江西 · 福建
華中河南 · 湖北 · 湖南 · 江西
岭南廣東 · 廣西 · 海南 · 香港 · 澳門
東南福建 · (金馬) · 台灣 · 廣東 · 廣西 · 海南 · 香港 · 澳門 · 台北 · 新北 · 桃園 · 台中 · 台南 · 高雄
港澳台港澳地區(香港 · 澳門) · 台灣地區(台灣省 · 福建省(金馬) · 台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台中市 · 台南市 ·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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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 中部(山西 · 安徽 · 江西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西部(內蒙古西部 · 廣西 · 重慶 · 四川 · 貴州 · 雲南 · 西藏 · 陝西 · 甘肅 · 青海 · 寧夏 ·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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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中国地理
查论编臺灣海峽兩岸關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大陆
中国内地
港澳地區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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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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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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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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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關係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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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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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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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黨
其他團體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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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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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國事務部
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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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黨
列表
派出機構查论编 兩岸四地之間的派出機構 依照海峽兩岸協議成立 中国大陆派駐台湾
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臺北·高雄)
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臺北)
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臺北)
台湾派駐中国大陆
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北京·上海·福州)
大陸委員會辦事處
香港
澳門
國父紀念館(澳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派驻特别行政区
聯絡辦公室
香港
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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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澳門
人民解放军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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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
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派驻内地
辦事處(北京)
經濟貿易辦事處
廣州
上海
成都
武漢
澳門特别行政区政府派驻内地
辦事處(北京)
招商投資促進局代表處(杭州·成都·瀋陽·福州·廣州·武漢)
備註:刪除綫表示已停止運作之機構。術語一个中国中国统一
一中兩國
一中兩憲
一中三憲
一中共表
一中各表
一中同表
一个中华
一国两制
臺灣方案
一国两区
一国两府
一国两体
一國良制
一纲四目
各表一中
憲法一中
大一中架構
兩岸共同議會
兩岸和平協議
两岸一家亲
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
三个可以谈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
舊三句
新三句
九二共識
中國臺灣
中國臺北
中華臺北
中国北京
中華北京
中國問題
去臺灣化
反攻大陸
反共抗俄
殺朱拔毛
漢賊不兩立
終極統一
統派
臺灣親中共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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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九條
邓六条
江八点
李六條
胡四点
胡六点
习五条
解放臺灣
和戰兩手策略
两个中国一中一臺臺灣獨立
一個原則、三個堅持、五個反對
一邊一國
兩國一制
四不一沒有
四個堅持
四要一没有
四階段論
中華民國在臺灣
中華民國是臺灣
九六共識
中國分裂論
中華民國第二共和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軍事占領臺灣論
去中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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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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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共識
臺灣地位未定論
臺灣本土化
臺灣民族主義
臺灣正名
天然獨
法理臺獨
獨派
臺獨左派
獨臺
華獨
憲法各表
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海峽兩岸互不隸屬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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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港澳
中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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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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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屬臺灣群島方案
两岸对等
一五新觀點
歷史查论编臺灣海峽兩岸關係史海峽兩岸關係 · 臺灣問題 · 臺海現狀1949年前
澎湖寨巡检司
澎湖之战
崇禎明荷海戰
鄭荷之戰
丁未漂人事件
康熙平定台灣
澎湖海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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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臺灣省
马关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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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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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战争战俘遣返问题
臺灣海峽危機
金门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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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步岛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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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空战
上海空战
1958年空战
第一次東山島戰役
大擔島戰役
南日島戰役
湄州岛战斗
第二次東山島戰役
陶普斯號事件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臺灣海峽危機
第一次臺灣海峽危機(九三砲戰)
一江山岛战役
1·20福州大轟炸
大陳島撤退
金剛計劃
台山列島海戰
克什米尔公主号事件
洪進山事件
7·21馬祖空戰
閩江口海戰
第二次臺灣海峽危機(金门炮战)
九二海戰
1958年台海空戰
九二四空戰
雙十馬祖空戰
台海心戰
六一九砲戰
湄公河戰役
周鸿庆事件
马晴山事件
國光計劃
东引海战
東山海戰
崇武以东海战
吳文獻事件
臺灣海峽中線
关闭政策
打通南北航线
海军舰队首航台湾海峡
臺湾海峡复航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
1979-1996
告台湾同胞书
三不政策
六二七事件
中华航空334号班机劫机事件
三七事件
開放兩岸探親
閩平漁事件
金门协议
闽狮渔事件
九二香港會談
汪辜会谈
千岛湖事件
1996-2008
戒急用忍
小三通
第三次臺灣海峽危機(臺灣海峽飛彈危機)
中国国民党和平之旅
兩岸定期航線
2008-2016
活路外交
兩岸兩會高層會談
野草莓運動
两岸互赠保育类动物
陆客赴臺
陆生赴臺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小三通
大三通
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
服貿協議
太陽花學運
习连会
陳雲林訪臺爭議與衝突
张王会谈
張志軍訪臺爭議與衝突
貨貿協議
M503航路事件
习朱会
习马会
周子瑜国旗事件
羅志祥國族事件
2016至今
臺灣詐騙犯遣返案
雄三誤射
桃園火燒車案
退將赴陸
周泓旭案
資通電軍
李明哲事件
蔡金樹事件
2019年東亞青年運動會
习洪会
解放軍對臺飛彈
解放軍機艦繞臺
反紅媒遊行
中國大陸抵制第56屆金馬獎
陸客赴臺自由行停簽
武漢返臺包機事件
李孟居事件
2019年解放軍軍機越線
2020年解放军台海演练
黄郁婷队服事件
2021年所羅門群島騷亂
2022年美国教堂台裔枪击案
佩洛西访台
反應與影響
2022年解放军环台演练
陳嘉壎事件
馬英九一訪中國大陸
蔡麥會
2023年4月解放军环台演练
2023年8月解放军环台演练
谢秉成事件
2024年金門近海快艇翻覆事故(2024年厦金海域常态化执法巡查行动)
馬英九二訪中國大陸
习马二会
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就職典禮
2024年環台軍事演練
5月
10月
2024年中國大陸快艇闖入淡水港事件
大進滿88號事件
閩龍漁60877號事件
2024年中國大陸高校師生團訪問台灣
馬英九三訪中國大陸
亞亞事件
2025年環台軍事演練
4月
臺灣海峽 · 臺灣地區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臺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
《一個中國的原則與臺灣問題》
《反分裂國家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臺獨」頑固分子清單》
《「臺獨」頑固分子關聯機構》
《臺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國家統一綱領》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反渗透法》
「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
「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
海峽兩岸
《金門協議》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
美國查论编 美國國會所認可通過之臺灣相關重要文件 基於《美國憲法》之三權分立政府權限
舊金山和約(1952)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1954-1979)
臺灣關係法(1979)
六項保證(1982)
臺灣安全加強法案(2000)
台灣旅行法(2018)
亞洲再保證倡議法(2018)
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2020)
台灣保證法(2020)
其他
《马关条约》
《开罗宣言》
《波茨坦公告》
《降伏文書》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87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第505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
《中日和約》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其他交通現行規劃
京台高速
臺灣海峽通道
泉金高速、 厦金高速、 沙金高速
厦金跨海大桥
319国道
639国道
京港(台)通道京臺線高速铁路
已廢止
臺湾地區环线高速公路
228國道
昆臺高速鐵路
流行文化
《國際橋牌社2》
《零日攻擊》
《一九九五閏八月》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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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達加斯加
馬拉威
模里西斯
莫三比克
納米比亞
留尼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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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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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索比亞(英语:Chinese people in Ethiop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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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加勒比
古巴
多明尼加(英语:Ethnic Chinese in the Dominican Republic)
蓋亞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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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多黎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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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達及托巴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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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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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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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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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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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
維吾爾人
阿聯酋
中亞
哈薩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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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爾吉斯
東干人
南亞
孟加拉国
印度
中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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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人
巴基斯坦
維吾爾人
斯里蘭卡
東南亞
汶萊
柬埔寨
福建人
東帝汶
印度尼西亞
峇峇娘惹
邦加-勿里洞(英语:Chinese in Bangka-Belitung Islands)
文登
寮國
馬來西亞
槟城
三江人
峇峇娘惹
華裔原住民(英语:Sino-Native)
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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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龍人
果敢人
勐稳人
潘泰人
峇峇娘惹
臺灣
菲律賓
常來人
新加坡
中國國民
三江人
峇峇娘惹
泰國
秦霍人
峇峇娘惹
臺灣人
越南
明鄉人
下方人
艾人
儂人
山由人
潮汕人(越南语:Người Tiều (Việt Nam))
臺灣人
胡志明
潘切(越南语:Người Hoa ở Phan Thiết)
東亞
日本
三江人
臺灣人
琉球
朝鮮半島
被綁中國朝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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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新村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身份、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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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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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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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香港侨民}} · {{澳门侨民}} · {{台湾侨民}} · {{华裔美国人}} · {{印尼華人}} · {{唐人街}}
查论编亚洲領土爭議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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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
实际控制方0A
其它主权声索方0B
大陆上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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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3
印度 · 中華民國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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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 · 中華民國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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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民國1A
札达县部份地区(详情)(中印中段纠纷:楚木惹、巨哇(英语:Gue_(Lahul_and_Spiti))、曲惹(英语:Kaurik)、什布奇山口、Tashigang(英语:Tashigang,_Himachal_Pradesh)、乌热(英语:Barahoti)、拉不底(英语:Lapthal)、甲扎岗噶河、葱莎、波林三多和桑)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華民國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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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3 · 中华人民共和国3
韩国1 · 中華民國1A
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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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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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3 · 俄羅斯3
中華民國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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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3 · 中华人民共和国3
中華民國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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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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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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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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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3 · 塔吉克斯坦3 · 中华人民共和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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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3
大韓民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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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丹
中華民國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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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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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 · 巴勒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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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哈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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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拜疆
亞美尼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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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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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民國 · 菲律賓
苏岩礁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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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通布岛
伊朗
阿联酋
北賽普勒斯(详情)
北賽普勒斯
賽普勒斯
註記:
0A实际控制方是指对争议地区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进行了排他性控制的政权,若为部分实际控制,则该政权还同时声索该争议地区剩余部分的主权
0B其它主权声索方是指未对争议地区的任何部分实施实际控制,但是公开声明表示对该地区拥有主权的政权
1不活跃的争议
1A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隊旗,依照《陸海空軍軍旗條例》1986年附圖二之九,2002年附圖二之八,以至2022年附圖二之七,都自稱法理中華民國疆域像秋海棠,因而仍未放弃聲索中国大陆等地,但是由于两岸现状,相关领土争议并不活跃,其中2002年中華民國事實承認外蒙古独立
2该地区由多个政权分割控制或共同控制
3标注此记号的相关方已就该争议做出解决方案,但部分其它相关方不接受该解决方案,此外部分相关方在解决方案生效后完全退出该地区,故不再出现在表中
4该政权仅主张该地区部分区域的主权
5该政权不主张岛屿本身的主权,但主张岛屿周围海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