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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租佃制

华语世界杯 2025-05-19 23: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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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租佃制

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历代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租佃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制度。中国古代租佃制是随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而出现的。封建地主通过出租土地的方式使丧失或缺少土地的农民与土地相结合,从而进行封建剥削。在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下,土地可以买卖,地权经常转移。佃农对土地及其主人并不一定形成固定的、世袭的依附关系。地主对佃农一般采用实物地租的剥削形式。

目录

1 战国秦汉封建...

2 魏晋南北朝佃...

3 隋唐宋元租佃...

4 明清时代封建...

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历代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租佃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制度。中国古代租佃制是随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而出现的。封建地主通过出租土地的方式使丧失或缺少土地的农民与土地相结合,从而进行封建剥削。在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下,土地可以买卖,地权经常转移。佃农对土地及其主人并不一定形成固定的、世袭的依附关系。地主对佃农一般采用实物地租的剥削形式。

战国秦汉封建租佃制的形成

战国时期井田制崩溃,农民的份地逐步可以买卖,出现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于是部分失去土地的贫民租赁“豪民”的土地,交纳50%的实物分成租。战国时的《吕氏春秋·审分》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力也。”多数研究者认为,“分地”就是采用租佃制。这种情况延续至汉代,随着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自耕农的破产,豪强地主用出租土地和分成方式剥削和役使贫民的记载逐渐增多。王莽抨击西汉政府减轻田租的政策助长了豪强兼并,豪强出租土地,攫取地租,名义上税率是1/30,实际上贫民要向豪强地主交纳50%的地租。这是汉代的一般情况。民间地主的这种租佃方式也推广到国有土地中。政府把中央或地方掌握的部分公田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并出现了“租挈(契)”。为了赈济贫民,有时又以较低租率把苑囿陂池包括其中荒地,“假”(租赁)给贫民耕种或渔采。而权势之家则往往把它们包佃下来,再转租给农民,即所谓“公田转假”。汉代地主经济中,租佃制已逐渐成为主要的剥削方式,但同时仍广泛使用雇工以至奴隶,自耕农也有相当数量。当时的佃农身份还比较自由,即使他们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实际上已经发生,也没有获得封建国家的认可,他们名义上仍是国家的编户,要负担部分的赋役。

魏晋南北朝佃农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化

魏晋南北朝租佃关系更为普遍,不堪赋役重压的农民不断沦为佃农。井田制破坏后离开原有土地投靠贵族豪门的人都被称为“客”。西汉晚年以来,豪门的私客大量增加,并逐步被用于农业生产。到魏晋时,“佃客”已成为租佃农民的专称;地主这一称呼亦已出现。在国有土地的经营中,租佃方式亦广为流行。曹魏实行大规模屯田制,有军屯,有民电。民屯有垂直领导的独立管理机构,招募或徙置百姓佃作,称“典农部民”或“屯田客”,简称“客”,只负担佃作,不服其他军徭。不管军屯或民屯,均采用当时通行的“分田之术”:使用官牛的,官府与种田人六四分成;使用私牛的,官府与种田人对分。屯田客实际上是租种国有土地而有自己独立经济的佃农。

与此同时,伴随着世家大族势力的膨胀和中央集权的削弱,又由于长期的战乱,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空前强化。东汉末年已出现“下户”、“奴事富人”、“历代为虏”的现象。佃客亦逐渐与僮奴相连称为“僮客”或“奴客”。东汉末年以后连年战乱,更多的流亡农民依托于世家大族。世家大族则往往筑坞壁自保,以军事编制部勒其宗族宾客,佃客对主人的依附关系进一步加强。部曲原为军队编制名称,魏晋南北朝时期成为私兵的称呼,并逐渐被用于农业生产,遂致佃客部曲混同不分,成为世家大族世代相承的依附人口。这种情况逐步获得了封建国家的承认。曹魏晚年,曾把屯田的“租牛客户”赏赐给各级官僚,为世家大族荫客开了方便之门,以致“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西晋初年厉禁私门募客失败。平吴后正式规定了按官品荫客制度。”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东晋、南朝亦规定了荫客数量,除第一、二品减少为40户外,其余各品荫客数均大为增加。这些规定使依附性的租佃关系部分地合法化,但也含有限制荫客数量、保证政府赋役收入的意义。这些佃客登记在主人的家籍中,不负担封建国家的赋役,世代为地主服役,并可以被作为赏赐品,但一般仍采用“其佃谷皆与大家(地主)量分”的剥削方式。世家大族庇荫的佃客和其他依附人口的数量实际上大大超过法定的数字,不过超额的依附人口,始终处于非法地位,封建政府搜刮荫冒的工作也不断进行。

隋唐宋元租佃关系的发展

在甘肃的敦煌和新疆的吐鲁番出土不少唐代(主要是前期)与土地租佃有关的文书。从这些文书看,有地主把土地租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的,有因缺少用度而典租土地换取钱财的,更多则是均田农民因土地不足和零散,为求彼此调剂、集中耕作而交互出租的。租佃一般要立契。契约由“田主”和“租地人”或称“夏(假)田人”双方及中人签押。田赋一般由田主负担,渠破水溢则由租地人负责。田租用粮食或钱或绢交纳。这虽是唐代西川情况,但无疑反映了唐代以契约维系的租佃关系已经比较普遍。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前代缓和。中唐均田制破坏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许多地主经营的庄园,皇室土地、政府的公廨田、职分田、营田等也采取了庄园的方式。无论皇庄、官庄或地主私庄,均把土地租给农民耕种。如职田每亩要缴纳粟3斗、帛3束、脚钱120文。京官职田田租还要由佃民运送到京,否则要征收脚钱。官田往往硬性抑配百姓租佃。私田收租有每亩1石的,有5斗的,剥削比官庄还重。前代已出现的包佃制在唐代法律中也有反映。如《唐律疏议·杂律》就提到“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的情况。

宋代户籍统计中把人户划分为主户和客户。农村中主客户的划分是以有无土地为依据的,所谓“客户”就是失去土地以租种地主土地为生的农民,实际上是佃农的同义语。佃农和有地的主户一样列入国家户籍,标志着佃农摆脱地主私属的地位,租佃关系进一步取得合法形式。这和赋税制度的改革有关。中唐实行两税法后,变“以丁身为本”为“以资产为宗”,田赋在赋税中占了重要地位,政府只管向有田有产者征赋,不必限制租佃关系的发展。据北宋政府的统计数字,客户占总户数1/3左右。南宋客户的比例还要大些。而主户中的四、五等户,亦多为半自耕半佃农。在宋代的地主经济中,租佃是最主要的剥削方式。宋代地租仍主要是实物分成租,即使用自己耕牛的佃农,收获也与主人对分;使用地主耕牛的,收获与主人四六分成;连主要农具也向地主租用的,收获与主人二八分成。大概有田百顷的地主要养客数十家,其中自有耕牛或使用地主耕牛的不过十余家,其余是完全破产、寄居地主庄园的“浮客”。佃农一旦租种地主土地,就和土地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宋代政府规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在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南方地区,原来佃农没有地主发给的“凭由”是不允许迁移的。宋仁宗时予以废止,规定“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任,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反映佃农对地主人身隶属关系的削弱。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租佃关系的发展程度与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如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两浙路,是当时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地区,北宋时客户占总户数20%,而主户中也有相当数量缺地的半自耕半佃农。地主采用小块土地分散出租的办法把土地租给无地或少地农民,按土地肥瘠分等的实物或货币定额租也比较流行。定额租剥削很重,但能促使农民更关心土地生产,而地主则往往实行“剗佃”,即强制收回土地,另行招佃,以提高租额。以夔州路为中心的川峡诸路,人口稀少,生产落后,不少地方还实行着刀耕火种。这是客户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很高,豪族大姓役使“旁户”、“地客”往往多达几百户以至几千户。这些“旁户”、“地客”不但要交纳实物地租,而且要提供力役,他们“相承数世”,被“视以奴仆”。南宋时夔州路的地主不但役使佃客本人,还役使其家属,甚至干涉其妻女的婚嫁。这些佃客实际上处于农奴地位。

在女真贵族和蒙古贵族统治的金、元时代和地区,社会经济发生了逆转,不少农民沦为奴隶或半奴隶,但长期以来实行的租佃制仍在继续。如金代猛安谋克户虽然蓄奴,但越来越多把土地转佃汉人而坐食其租。不过这时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转而加强。南宋时峡州等地出现的能和田地一起佃卖的“随田佃客”,元代又有所增加。《元律》规定,地主打死佃户,杖170,征烧埋银50两了事。

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的变化

主要表现在:①佃农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的进一步削弱,自由租佃出现。明初制定刑律时已无关于主佃关系的规定,表明前代主佃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已经改变。虽然佃户对地主还要行“以幼事长”之礼,但佃农在法律上开始以“凡人”身份出现。清承明制,地主拷打监禁佃户是非法的。清代雍正时立法,规定对地主苛虐佃户要予以惩处,同时又严惩所谓“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成为清代处理主佃关系的法定准则。从晚明至清代,随着“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的实行,佃农基本上有了迁移、择佃、退佃的自由。不过,佃农这种法律上的人身自由地位的实现,还要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如清代北方有些佃户,房屋、耕牛、农具、种子都仰赖地主,所以地主可以“奴事而役使之”。南方佃户多有自己房屋、牛犁和种子,只和地主发生单纯的租佃关系,地主也“不能甚加欺凌”。②实物定额租有较大发展。定额租与分成租比例,明代就全国而言两者不相上下,清代发生重大变化。据清代刑部题本所辑录的部分资料统计,乾隆朝为84.6∶15.4,嘉庆朝为77.5∶22.5,定额租已占主要地位。大抵黄河流域某些地区仍实行分成租,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多实行定额租。在定额租中已有相当部分为货币地租。③实行押租预租制。地主为了防止佃农抗租,佃农需向地主预交一定的货币(多半高于一年的地租额)作抵押,才能承佃。明代万历年间押租已在福建出现,清代乾隆年间全国26个省中11个省有押租事例。押租是用经济强制手段代替超经济强制手段。它一方面加强了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使地主不能随意撤佃,农民取得固定的承佃权,在有的情况下甚至导致永佃制的发生。它是以佃农独立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为前提的。④永佃制的发展。所谓“永佃制”是指佃农有“永久”耕种地主土地之权的制度。它始见于宋代,明清流行于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台湾、广东诸省和北方部分地区。清中叶后,在部分地区走向衰落。永佃权的取得,或由农民开垦地主荒地,或由佃农缴纳佃价押租,或由佃农长期耕种改良土地,或由自耕农出卖土地而保留耕作权等。永佃制导致土地所有权(田底)和土地使用权(田面)的分离,封建地租由此获得了纯粹的形态。地主无权随意增租夺佃和干预佃农耕作。佃农经营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强,佃农甚至可以将佃权典卖或转租,形成“主佃两业”。

中国古代租佃关系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量的增加。从萌芽、确立、发展,以至成为地主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制度;二是主佃关系的变化。佃农对主人的人身隶属关系经历了从不严格到严格,后来又逐步松弛的过程。三是地租形态的发展。从实物分成租为主到实物定额租为主,货币地租也获得一定程度发展,后来又出现了押租制和永佃制。这些发展变化是和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佃农独立经济的逐步加强相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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